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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期间无故打架受伤,算不算工伤?

令狐冲系某集团职工,因令狐冲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狮王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其他同事劝开。令狐冲随手拿起工具与狮王撕扯,并在狮王面部顶了一膝盖,狮王则抓住令狐头部朝抢面装击了一下,令狐冲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

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令狐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时隔一年多后,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令狐冲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狮王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最终,人社局认定令狐冲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工伤


令狐冲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令狐冲是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上诉:令狐冲是与同事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令狐冲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狮王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令狐冲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故人社局抗辩令狐冲受伤是因其个人泄愤,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人社局调查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令狐冲的诉讼请求。

令狐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令狐冲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裁定:驳回令狐冲的再审申请。


工伤2


大信观点:

令狐冲与狮王发生争吵和厮打行为的时间为工作时间,起因是令狐冲不慎摔倒压在了狮王身上所引起,但此事完全可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不至于发生撕扯和殴打。

双方发生撕扯和殴打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责,令狐冲的受伤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令狐冲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令狐冲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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