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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竟然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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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宝于2009年6月入职某客运公司。小宝入职时,在《招聘申请表》载明“由于本人已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本人申请公司不再为我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请公司领导批准本人申请。”该表格“变更记录”一栏亦载明“社会统筹保险金,每月XX元,根据劳动者个人要求以现金形式补给,直接计算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

2012年3月6日,小宝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再次确认每月XX元社会统筹保险金直接发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

2016年1月6日小宝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排班为由,提出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小宝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小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X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小宝已在其他单位参保,且每月领取了社保金XX元,对未缴社保有过错,不能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不向小宝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员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以现金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领取了社保补贴的情况下,又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要经济补偿金于理不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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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观点:

实务中一贯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后又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本案例有一个特殊情况,本案中当事人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不办理转移手续,从实操角度看,新单位要想缴纳社会保险费客观上很难做到。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 “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当然,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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